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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保險業及所屬保險業務員不得招攬或推介未經本會核准之國外金融商品(包含國外保單貼現商品),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照辦理。

會議日期 101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重申保險業及所屬保險業務員不得招攬或推介未經本會核准之國外金融商品(包含國外保單貼現商品),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照辦理。

主旨

重申保險業及所屬保險業務員不得招攬或推介未經本會核准之國外金融商品(包含國外保單貼現商品),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照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保險業如經發現有銷售未經本會核准或備查之國外金融商品(包含國外保單貼現商品),將依其違反保險法第 138 條第 3 項「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之規定,依保險法第 168 條第 1項規定處以罰鍰,情節嚴重者將依保險法第 149 條規定予以處分。

二、保險業應加強對所屬業務員之管理,確實約束所屬業務員不得有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之行為,如有違者,應確實懲處,並應定期於業務員之教育訓練課程中進行相關宣導,且於內部控制制度中納入應定期向業務員宣導「不得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之項目,以為遵循。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副 本:

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傳○)、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曹○華)、本局壽險監理組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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