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7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確保所屬會員對於本會增訂、修正發布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示)已切實遵行並辦理查核,請 貴公會應按季(即每年 4 、7 、10 、l 月底前)彙整所屬會員將上季本會發布之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示)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並納為內部查核項目且辦理查核之具體落實執行情形(截至調查日如有發布未屆滿三個月者,應於下一季繼續彙整)函報本會備查,並副知本會檢查局。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2 年 02 月 05 日

要旨

為確保所屬會員對於本會增訂、修正發布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示)已切實遵行並辦理查核,請 貴公會應按季(即每年 4 、7 、10 、l 月底前)彙整所屬會員將上季本會發布之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示)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並納為內部查核項目且辦理查核之具體落實執行情形(截至調查日如有發布未屆滿三個月者,應於下一季繼續彙整)函報本會備查,並副知本會檢查局。請 查照。

主旨

為確保所屬會員對於本會增訂、修正發布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示)已切實遵行並辦理查核,請 貴公會應按季(即每年 4 、7 、10 、l 月底前)彙整所屬會員將上季本會發布之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示)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並納為內部查核項目且辦理查核之具體落實執行情形(截至調查日如有發布未屆滿三個月者,應於下一季繼續彙整)函報本會備查,並副知本會檢查局。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說 明:

依據保險法第 165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傳○)、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謝○財)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11.06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96250 號函,自文到日該季起,毋須再依該函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為確保所屬會員對於本會增訂、修…」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