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確保所屬會員對於本會增訂、修正發布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示)已切實遵行並辦理查核,請 貴公會應按季(即每年 4 、7 、10 、l 月底前)彙整所屬會員將上季本會發布之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示)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並納為內部查核項目且辦理查核之具體落實執行情形(截至調查日如有發布未屆滿三個月者,應於下一季繼續彙整)函報本會備查,並副知本會檢查局。請 查照。
要旨
為確保所屬會員對於本會增訂、修正發布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示)已切實遵行並辦理查核,請 貴公會應按季(即每年 4 、7 、10 、l 月底前)彙整所屬會員將上季本會發布之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示)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並納為內部查核項目且辦理查核之具體落實執行情形(截至調查日如有發布未屆滿三個月者,應於下一季繼續彙整)函報本會備查,並副知本會檢查局。請 查照。
主旨
為確保所屬會員對於本會增訂、修正發布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示)已切實遵行並辦理查核,請 貴公會應按季(即每年 4 、7 、10 、l 月底前)彙整所屬會員將上季本會發布之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示)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並納為內部查核項目且辦理查核之具體落實執行情形(截至調查日如有發布未屆滿三個月者,應於下一季繼續彙整)函報本會備查,並副知本會檢查局。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說 明:
依據保險法第 165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傳○)、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謝○財)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11.06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96250 號函,自文到日該季起,毋須再依該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