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報保險業務員對外使用名稱建議乙案,核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要旨
有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報保險業務員對外使用名稱建議乙案,核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有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報保險業務員對外使用名稱建議乙案,核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1 年 6 月 5 日、12 月 3 日壽會博字第 101063522、101127859 號、(101 )產管字第 041、076 號函辦理。
二、為加強保險業務員身分之可辨認性,有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建議全體保險業務員均應於名片上加印「人身(或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文字乙節,同意自文到之日起 6 個月實施。另,自即日起,保險業務員對外不得使用冠有理財、財富管理、金融、投資顧問、基金、財稅、融資(信用)等相關名義之名稱或職稱。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謝○財)、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傳○)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