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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修正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 2.3.2,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5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02111 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及附件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本會修正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 2.3.2,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5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02111 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及附件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本會修正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 2.3.2,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5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02111 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及附件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說明:關於旨揭解釋令,請 貴公會一併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於本會發布後 2個月內,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先完成相關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之修訂,再於下次董事會召開時提報通過,且應適時參酌 貴公會與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共同訂定之審視標準檢討修訂。

正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銀行局、證券期貨局、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附 件: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 2.3.2 修正條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五日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02111 號┌───┬───────────────────┬──────┐│條文 │內容 │備註 │├───┼───────────────────┼──────┤│2.3.2 │保險業應訂定風險胃納,並注意以下事項:│條文內包含之││ │1.應根據公司之經營策略與目標,並考慮業│「宜」、「得││ │ 務成長、風險與報酬等因素,訂定公司整│」或「可」執││ │ 體之風險胃納。 │行事項者非屬││ │2.保險業在考量風險胃納時,其內容至少應│本令所稱「應││ │ 包含一個量化指標,但其他質化或量化指│」執行條文之││ │ 標亦得併採之。 │內容。 ││ │3.在訂定量化風險胃納時,風險胃納應與財│ ││ │ 務指標相連結。 │ ││ │4.董事會應每年審視風險胃納,若有需要則│ ││ │ 進行適當調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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