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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所詢保險經紀人個人事務所為保險經紀人公司執行業務等事宜之合法性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2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有關所詢保險經紀人個人事務所為保險經紀人公司執行業務等事宜之合法性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

有關所詢保險經紀人個人事務所為保險經紀人公司執行業務等事宜之合法性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 貴事務所 2013 年 6 月 3 日經函字第 10210103 號函。

二、按保險法第 9 條明定,保險經紀人係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另依本會 96 年 12 月 31 日金管保三字第 09602551731 號令,保險經紀人服務範圍包括風險規劃、再保險規劃及保險理賠申請服務等項。次按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10 條及第 39 條規定,保險經紀人應專業經營,不得經營執業證書所載範圍以外之保險業務,首予敘明。

三、來函所詢保險經紀人個人事務所為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登錄業務員之業務輔導及訓練,如輔導保單銷售專常知識、提供組織發展知識或予以保險相關教育訓練、徵募推介業務員等項,非屬前揭法令規範保險經紀人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另實務上保險經紀人以招攬保險業務為主,有關業務員管理及人員招募等項係屬核心業務,應由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尚不宜委外辦理。

正 本:

經○國際法律事務所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傳○)、本局綜合監理組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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