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保險法第 146 條第 3 項所定保險業資金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限額規定之補充規定,本會預定於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2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202034131 號令訂定發布
要旨
關於保險法第 146 條第 3 項所定保險業資金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限額規定之補充規定,本會預定於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2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202034131 號令訂定發布
主旨
關於保險法第 146 條第 3 項所定保險業資金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限額規定之補充規定,本會預定於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2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202034131 號令訂定發布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惟保險業因現金增資(含外國保險業匯入營運所需資金)為配合驗 資之需要,因業務(含保險業務)往來需存入大額款項,或因業務往 來交易他方匯入款或交付大額票據,致存放於同一金融機構之金額有 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之情事者,准於驗資完成或存款超過規定 比率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調整至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規 定之比率,逾限未完成調整者,即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處罰 。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