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0754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76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時,除依其他法令規定外,並應依本應注意事項辦理。
二、保險業之不良債權,除下列情形得予出售外,應以自行催理為原則:
(一)保險業最近四季季底之平均逾期放款比率大於百分之三,且擔保放款總額達資金運用比率百分之十以上,經自行催理,仍無法改善,並經董(理)事會決議通過之案件。
(二)聯貸授信案件或與聯貸授信案件之借戶相同且需與聯貸案件併同處理之案件。
(三)因建商未能履約,為協助建案承購戶之交屋,經協調處理未果,報經董(理)事會決議通過之案件。但該不良債權買賣契約應約定買受人應盡力協助爭取承購戶權益。
三、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時,除聯貸案件係由參貸行共同決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擬出售不良債權前,倘以不動產為擔保者,應重新衡量擔保品之公允價值,並依據其內部債權回收管理之資料或外部專家估價以決定建議底價。如建議底價逾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時或應買人之資格條件未明確排除關係人時,其估價不得僅依內部債權回收管理之資料為之。
(二)擬出售之不良債權標的及標售條件內容等資料應提報董(理)事會決議,決議過程應注意利益迴避原則,並盡保密之義務。
(三)擬出售之不良債權標的如含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及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利害關係人放款案件,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理)事出席,及出席董(理)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四、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時,應訂定合法經營應買人之消極資格條件,且應與買受人約定不得有不當催收行為。
五、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之作業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下列情形外,應以公開標售為原則:
1.債權可全數收回或有明確市場價格時,得以個案議價方式出售。
但不得有利害關係人非常規交易情事。
2.不良債權經公開標售而未成交者,得與參與競標之最高出價應買人議價之。惟成交價格不得低於該應買人之原始出價。
(二)公開發行之保險業於董(理)事會決議通過出售不良債權後,應即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之公開資訊觀測站、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公司網站公告申報相關資訊。非公開發行之保險業,除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由母公司公告申報外,應於所屬公會網站、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公司網站為之。
(三)保險業標售不良債權之公告,須刊登於所屬之公會網站、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公司網站。自公告日起至領取標售資料截止日,至少須為七個工作日,領取標售資料截止日至決標日,應有二十八日以上工作日。
(四)出售標的之借款人、保證人、背書人、擔保物提供人、本應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估價之外部專家,及前述之人擔任負責人之法人不得參與議價或投標。
(五)對於應買人之資格條件,應於領標時進行資格審查,不得以於標售公告聲明「保留拒絕投標人投標權利」之方式拒絕特定應買人。
(六)招標程序不得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情形。
(七)保險業應於買賣合約簽訂後五日內將出售不良債權之資料函報本會保險局。
(八)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於交割完畢後,應將處理結果提報董(理)事會備查。
六、標售公告內容或投標須知,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並應揭露下列各項內容:
(一)得標後之付款條件。
(二)保險業如指定催收機構時,應公告委託催收之契約內容、指定之催收機構名單以及相關催收費用之計算。
(三)如保留不予決標之權利則應敘明不予決標之特定事由。
七、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如由關係人得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易資訊之揭露:應於其財務報表中揭露該債權之買受人、總債權金額及買受價格等資訊。
(二)交易之事後管理:保險業應要求買受者每半年回報各戶債權回收金額及各類債權回收金額。
(三)售後之稽核:出售合約訂定後,保險業內部稽核部門應將關係人交易之各項交易條件、履約情形作成稽核報告,並依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提報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八、第三點第一款及前點所稱關係人之範圍,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及「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九、售後管理:
(一)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如買受人未依契約完成付款者,應就未支付部分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提足損失準備。
(二)附條件交易之管理:買賣契約訂有利潤分享條件者,應明訂利潤分享之具體內容,以及保險業後續進行稽核之方式。
(三)契約簽訂之付款條件應與公告之付款條件相同,且契約一經簽訂,付款條件即不得變更。
十、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對於本應注意事項規定之董事會義務,於其總公司合法授權內,得由在中華民國負責人為之。
十一、保險業辦理出售不良債權,應將本應注意事項之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