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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10 條第 1 項所定「專業經營」之範圍,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1 日以金管保綜字第 10202571191 令發布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會議日期 102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10 條第 1 項所定「專業經營」之範圍,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1 日以金管保綜字第 10202571191 令發布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10 條第 1 項所定「專業經營」之範圍,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1 日以金管保綜字第 10202571191 令發布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一、檢附本會 102 年 10 月 1 日金管保綜字第 10202571191 號令影本乙份。

二、請轉知所屬會員檢視與保險業所簽定之代理契約、授權書或相關合約是否有逾越前開範圍之情事,並儘速於 3 個月內調整內容及相關作業程序。

正 本:

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謝○財)副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保險局(壽險監理組、產險監理組)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金管保綜字第 10202571191 號民國 102 年 10 月 01 日核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專業經營」之範圍,除法令另有規定得辦理之業務外,應以下列保險代理人自行招攬之保險契約相關事項為限:

一、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交寄,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等。

二、消費者意見調查、消費者電話回訪、提供保險契約權利義務履行之附加服務(如協助申請保險金、保險單借款、提供保險契約之諮詢、契約變更文件寄送或保險事故之應對)等作業。

三、保單、續保通知、催繳通知、停效通知、年度繳費證明單及其他與保險契約權利義務履行有關之各種表單、憑證之印製、寄發、保存及銷毀作業。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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