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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 貴公司函詢保險法第 139 條之 1 股權變動申請核准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2 年 10 月 14 日

要旨

關於 貴公司函詢保險法第 139 條之 1 股權變動申請核准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

關於 貴公司函詢保險法第 139 條之 1 股權變動申請核准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司 102 年 9 月 2 日 102 建秘字第 002 號函辦理。 二、有關同一關係人業依規定向本會事前申請核准,該同一關係人中之其 他人,日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時,是否需事先申請核准乙節,查 若同一關係人中一人第一次增減持股比率,業依保險法第 139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事前向本會申請核准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 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擬增減持股比率者,為同一關係人於上開條 文修正施行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本會申報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 之申請;日後如原屬同一關係人之其他人擬增減持股比率者,為同一 關係人於該條文施行後,第二次以後對同一保險公司持有股份比率之 增減變動,應依同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辦理,毋需再依同條第 4 項規定辦理。惟同一關係人需符合保險法第 139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所規定之範圍。 三、有關同一關係人中一人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經申請獲核准後,實 際增減持股比率可否與獲核准持股比率不相同乙節,查為落實保險公 司股權之透明化及具控制權股東適格性之管理,該同一關係人中一人 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經本會核准後,其實際增減持股比率應與本 會核准之比率相同;該等股東,若因故無法依核准函辦理者,應向本 會申請變更。 四、有關同一關係人中一人擬第一次增減持股比率,經申報獲核准後,是 否需於一定期限內完成異動乙節,查保險法第 139 條之 1 規定, 係就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 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者之管理。申言之,本會核准申請案 件,係按申請擬持股之比率審酌申請人於「申請時」之誠信、正直、 守法性、財務狀況、經營管理經驗能力,與保險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及 所提經營計畫是否有助於保險公司之長期發展。基此,經本會核准後 ,申請人應依本會之要求,於一定期限內完成異動,方與申請時之積 極及消極要件相符。正 本: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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