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 貴公會所屬會員執行「人壽保險業洗錢防制注意事項範本」第 2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辦理。請 查照。
要旨
有關 貴公會所屬會員執行「人壽保險業洗錢防制注意事項範本」第 2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辦理。請 查照。
主旨
有關 貴公會所屬會員執行「人壽保險業洗錢防制注意事項範本」第 2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 明:依 2012 年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發布之國際標準(40 項 建議),其中第 12 項建議略以,金融機構與國外高知名度政治人物往來 時,應報請高階管理階層人員核准、確認客戶財富與資金來源及實施持續 性監控措施;至國內高知名度政治人物,則係採風險基礎原則(Risk-bas ed approach, RBA),僅於建立較高風險之業務關係時,始須採取前揭措 施,與國外高知名度政治人物之規範仍有不同。是以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 會員於執行「人壽保險業洗錢防制注意事項範本」第 2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時,宜對國內高知名度政治人物之管理採風險基礎原則,且不宜因 確認保戶身分而耽誤保戶時間,或造成保戶之不便。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本局綜合監理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