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退企業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非投資型)費率相關規範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一字第 0940250428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111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勞退企業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非投資型)費率相關規範;
新名稱:勞退企業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非投資型)費率相關規範)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3049165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勞退企業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之定義
(一)「勞退企業年金保險」,係指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勞工提繳保險費之年金保險,其被保險人為勞工本人。
(二)「勞退個人年金保險」,係指由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自動轉換為以勞工本人為要保人之年金保險。
二、退休金金額之計算
(一)被保險人依契約約定之年齡(不得低於 60 歲)請領退休金時,其工作年資滿 15 年以上者,應以請領日前一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據當時之年齡、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第一個月可領取之月退休金金額;其工作年資未滿 15 年者,以請領日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一次給付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請領期間第二個月開始可領取之月退休金金額係以前一個月可領取之月退休金金額乘以當月「調整係數」而得之。
(三)前項所稱「調整係數」不得低於(1 +最近一次之最低保證收益率/12)除以(1 +預定利率/12)。本項調整係數有變動時,保險公司應以約定方式通知被保險人。
三、預定危險發生率計算月退休金金額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依月退休金請領之日當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年金生命表為基礎。
四、預定利率及宣告利率
(一)宣告利率保險公司於送審商品時,應於條款中訂明宣告利率之標準,且不得為負值。
保險公司於銷售商品後,應定期檢視其所定之宣告利率水準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之規定。
(二)預定利率計算第一次月退休金金額之預定利率不得低於當時最近一次之最低保證收益率。
保險公司訂立宣告利率與預定利率時,應考量公司相關資產配置計畫下,可能之投資報酬率及公司合理利潤等因素,並應於送審商品時,檢附預定利率及宣告利率之訂定依據等相關資料.
五、月退休金累積期間行政費用(含預定附加費用率)與轉換費用標準
(一)保險公司經營勞退企業或勞退個人年金保險業務之費用,於投資報酬率與宣告利率之差額中反應,不得再收取勞退企業或勞退個人年金保險業務之費用。
(二)保險公司經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業務時,若因要保人與他保險公司簽訂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得收取勞工變更保險公司所衍生之費用,該費率由公司自行訂定,但不得高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總額之 2%,並應明訂於契約條款中。
(三)保險公司收取非因前項事由而轉換保單所衍生之費用,由公司自行訂定,但以新臺幣 500 元為上限,並應明訂於契約條款中。
保險公司送審商品時,應檢附行政費用(含預定附加費用率)之訂定依據等相關資料;辦理保單轉換作業時,應檢視其扣除相關行政費用(含預定附加費用率)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之規定。
六、月退休金金額之計算公式
七、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公式
八、責任準備金:
於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相關規定計算責任準備金時,應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最低保證收益率之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