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應 103 年 1 月 1 日起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調整及利率變動型年金及萬能保險商品不得有費差損現象等,重申保險業不得以保費、附加費用或解約費用即將調漲作為宣傳或銷售訴求,並應加強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要旨
因應 103 年 1 月 1 日起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調整及利率變動型年金及萬能保險商品不得有費差損現象等,重申保險業不得以保費、附加費用或解約費用即將調漲作為宣傳或銷售訴求,並應加強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因應 103 年 1 月 1 日起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調整及利率變動型年金及萬能保險商品不得有費差損現象等,重申保險業不得以保費、附加費用或解約費用即將調漲作為宣傳或銷售訴求,並應加強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一、本會前於 101 年 12 月 12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558160 號函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不得以保費、附加費用或解約費用即將調漲作為宣傳或銷售訴求,並應加強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另本會前已於 102 年 10 月 8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2430 號函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利率變動型年金及萬能保險商品不得有費差損現象,並請 貴公會除積極宣導勿以保險商品收取之相關費用(率)即將調升作為宣傳或銷售訴求外,並轉知各公司應將上開事項納入內部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中,確實執行在案,請 貴公會於文到一週內彙報各公司辦理情形。
二、另為確認各公司確實執行前述內部控制制度,請轉知各公司總稽核應於 103 年 1 月 31 日前針對新契約業務有大量或異常增加之通訊處進行專案查核,並將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或向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負責人)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