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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9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1261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電子檔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

會議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要旨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9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1261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電子檔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

主旨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9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1261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電子檔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保險業辦理專案報核之申請案件,仍應依本會 98 年 5 月 19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802505570 號函說明二、三辦理。

二、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之各年度資本適足率計算方式,請依本會各年度適用之「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方式」暨相關計算自有風險及風險資本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辦理,又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仍應分別依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於資訊公開網頁之說明文件應記載內容之「其他記載事項」項下公開揭露投資用不動產之使用收益情形,並每季更新一次。

正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

國家發展委員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朱○鵬)、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英屬百慕達商美國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德商科隆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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