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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茲依據「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認可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為辦理保險業精算人員考試之保險學術機構。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會議日期 103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

茲依據「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認可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為辦理保險業精算人員考試之保險學術機構。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主旨

茲依據「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認可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為辦理保險業精算人員考試之保險學術機構。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內容

一、茲依據「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認可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為辦理保險業精算人員考試之保險學術機構。

二、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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