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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 103 年 3 月 27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200146271 號令發布修正及新增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 2.2.3、3.1、3.2.2、3.2.3、3.2.4、3.2.5、3.2.6 之審視標準如附件,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會議日期 103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

本會 103 年 3 月 27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200146271 號令發布修正及新增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 2.2.3、3.1、3.2.2、3.2.3、3.2.4、3.2.5、3.2.6 之審視標準如附件,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主旨

本會 103 年 3 月 27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200146271 號令發布修正及新增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 2.2.3、3.1、3.2.2、3.2.3、3.2.4、3.2.5、3.2.6 之審視標準如附件,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本會保險局案陳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103 年 5 月 5 日保中字第 1030000684 號函辦理。

二、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於文到 2 個月內完全符合旨揭條文審視標準之要求。

正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朱○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 月4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0300 號函,修正第 2.2.3、3.1、3.2.2、3.2.3、3.2.4、3.2.5、3.2.6 條。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6 年 2 月 3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610900252 號函修正第 3.2.5 條。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1 月 2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701970662 號函,修正第 3.2.3 條。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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