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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兼顧保戶權益與公司清償能力,保險業應積極建立一年期以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費率檢測機制,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3 年 06 月 16 日

要旨

為兼顧保戶權益與公司清償能力,保險業應積極建立一年期以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費率檢測機制,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主旨

為兼顧保戶權益與公司清償能力,保險業應積極建立一年期以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費率檢測機制,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自本(103) 年度起,保險業辦理旨揭商品費率檢測,應遵循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下稱保發中心)所訂之「保險業一年期以下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檢測費率標準作業程序與報告格式」,以及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下稱精算學會)所訂之「保險業一年期以下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檢測費率精算實務準則」辦理。

二、保險業辦理旨揭業務實施時程如下:

(一)103 年:保險業應於本(103) 年度 8 月底前報送保發中心業務相關經驗統計資料;並於 103 年 11 月底前完成旨揭商品費率檢測調整後,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規定完成商品送審法定程序,並提送保發中心。

(二)104 年起:保險業應於每年 4 月底前報送保發中心業務相關經驗統計資料;並於每年 7 月底前完成該等商品費率檢測調整與商品送審法定程序,並提送保發中心。

三、說明一之「保險業一年期以下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檢測費率標準作業程序與報告格式」,保發中心將另函轉送查參;「保險業一年期以下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檢測費率精算實務準則」,則請至精算學會網站下載。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請轉知會員公司)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朱○鵬)、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陳○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壽險監理組、產險監理組)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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