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符合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5 條第 1 項之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者,得依同規則相關規定,向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辦理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業務員登錄,自 103 年 9 月 1 日生效
要旨
核釋符合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5 條第 1 項之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者,得依同規則相關規定,向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辦理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業務員登錄,自 103 年 9 月 1 日生效
主旨
核釋符合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5 條第 1 項之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者,得依同規則相關規定,向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辦理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業務員登錄,自 103 年 9 月 1 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核釋符合「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之人身保險業務員資 格者,得依同規則相關規定,向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辦理 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業務員登錄。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