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銀行及證券商進行合作推廣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時,應要求往來合作對象確實遵循「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相關規定及合作推廣契約約定事項,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要旨
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銀行及證券商進行合作推廣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時,應要求往來合作對象確實遵循「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相關規定及合作推廣契約約定事項,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主旨
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銀行及證券商進行合作推廣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時,應要求往來合作對象確實遵循「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相關規定及合作推廣契約約定事項,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傳○)、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