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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2 項第 3 款申請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之適用範圍等相關疑義乙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

會議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關於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2 項第 3 款申請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之適用範圍等相關疑義乙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

主旨

關於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2 項第 3 款申請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之適用範圍等相關疑義乙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保險業依 103 年 6 月 4 日修正之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2項第 3 款向本會「申請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之金額」,以該條文修正後,保險業新增之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投資金額為限,不包括保險業於上開保險法修正前已投資之國外保險相關事業金額,以及保險業於上開保險法修正前原為財務性投資目的,已投資之國外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之金額。

二、保險業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授權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於大陸地區設立之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之大陸地區保險業,屬應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1 項第 4 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規定,納入國外投資限額計算之投資項目,並非屬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規定及同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所稱「國外保險相關事業」。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朱○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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