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2 項第 3 款申請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之適用範圍等相關疑義乙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
要旨
關於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2 項第 3 款申請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之適用範圍等相關疑義乙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
主旨
關於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2 項第 3 款申請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之適用範圍等相關疑義乙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保險業依 103 年 6 月 4 日修正之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2項第 3 款向本會「申請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之金額」,以該條文修正後,保險業新增之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投資金額為限,不包括保險業於上開保險法修正前已投資之國外保險相關事業金額,以及保險業於上開保險法修正前原為財務性投資目的,已投資之國外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之金額。
二、保險業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授權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於大陸地區設立之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之大陸地區保險業,屬應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1 項第 4 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規定,納入國外投資限額計算之投資項目,並非屬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規定及同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所稱「國外保險相關事業」。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朱○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