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臺灣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應將辦理第 9 條及第 10 條所定業務情形,於每年度結算日起三個月內,於保險年月報資料庫系統完成前一年度報表申報,自即日生效
要旨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臺灣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應將辦理第 9 條及第 10 條所定業務情形,於每年度結算日起三個月內,於保險年月報資料庫系統完成前一年度報表申報,自即日生效
主旨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臺灣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應將辦理第 9 條及第 10 條所定業務情形,於每年度結算日起三個月內,於保險年月報資料庫系統完成前一年度報表申報,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規定,臺灣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應將辦理第九條及第十條 所定之業務情形,於每年度結算日起三個月內,於保險年月報資料庫 系統完成前一年度報表之申報。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