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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2 條所稱特定或重大資金運用及新保險商品之範圍規範,自發布日生效

會議日期 103 年 11 月 10 日

要旨

核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2 條所稱特定或重大資金運用及新保險商品之範圍規範,自發布日生效

主旨

核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2 條所稱特定或重大資金運用及新保險商品之範圍規範,自發布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有關「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之新保險商品係指保險業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採核准或備查方式辦理之新保險商品。

二、有關「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特定或重大資金運用之範圍如下:

(一)辦理放款予利害關係人及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但不包括依「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所列各款經董事會概括授權經理部門辦理之交易。

(二)投資或處分國內、國外不動產。

(三)投資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

(四)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五)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取得或處分資產應辦理公告申報之情形。

三、本令自發布日生效。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5.25 金管保財字第 10510915231 號令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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