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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9 項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53001 號令發布。茲檢送上令影本 1 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配合依說明二辦理。

會議日期 103 年 12 月 10 日

要旨

有關「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9 項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53001 號令發布。茲檢送上令影本 1 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配合依說明二辦理。

主旨

有關「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9 項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53001 號令發布。茲檢送上令影本 1 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配合依說明二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9 項規定辦理。

二、旨揭規定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人身保險業應依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下稱該中心)規定之格式,於每月 25 日前就旨揭評分值之保險商品分類提供前一月份之初年度保費收入統計資料予該中心,該中心應於每年 1 月底前彙整各人身保險業之上年度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到會。本會將於每年 2 月底公布符合標準之保險公司名單,並於同年 3 月 1 日起適用「管理辦法」所定獎勵措施,適用獎勵期間自當年度 3 月 1 日至次年度 2 月底止。

三、本會將視實施情形,適時檢討旨揭評分值標準。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朱○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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