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貴二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投資國外及大陸地區銀行為因應 Basel Ⅲ資本要求所發行之次順位債券時,應確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要旨
請貴二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投資國外及大陸地區銀行為因應 Basel Ⅲ資本要求所發行之次順位債券時,應確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主旨
請貴二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投資國外及大陸地區銀行為因應 Basel Ⅲ資本要求所發行之次順位債券時,應確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對於旨揭金融債券之投資,以及按是類商品之次順位條件態樣,增訂之差異化風險管理限額與相關風險控管措施,均應列入各公司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5條第 1 項及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之國外及大陸地區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其應報經董事會通過之事項。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王○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