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國際保險業務,對境外人士從事招攬、核保及理賠等各項行為,除應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相關規定外,並應符合相關國家之規定,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公司。
要旨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國際保險業務,對境外人士從事招攬、核保及理賠等各項行為,除應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相關規定外,並應符合相關國家之規定,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公司。
主旨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國際保險業務,對境外人士從事招攬、核保及理賠等各項行為,除應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相關規定外,並應符合相關國家之規定,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說明:復貴公會 104 年 7 月 31 日壽會博字第 1040707335 號函。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本局綜合監理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