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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4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402085521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相關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並請依說明事項研議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下稱自律規範)後報本會備查,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4 年 08 月 14 日

要旨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4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402085521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相關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並請依說明事項研議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下稱自律規範)後報本會備查,請查照。

主旨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4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402085521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相關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並請依說明事項研議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下稱自律規範)後報本會備查,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請依下列事項研修旨揭自律規範相關內容:

一、關於保險業資金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所涉授權受託機構辦理國外保管帳戶資產移轉予第三人部分,請針對實務運作需求及可能產生之風險,研議增列相關內部控制配套機制。

二、關於旨揭管理辦法第三條所開放之外幣放款部分,請就該等資金運用可能涉及之風險管理及相關擔保品之品質條件等事宜,訂定相關內部控制配套機制。

三、關於強化國外投資之管理部分,請就下列事項修正自律規範內容:

(一)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或交易,其契約架構、管理、運用或處分,不得有損害保險業利益或意圖為利害關係人等第三人之不當或不法利益之行為或安排,有關開戶、查詢、資金移轉均需有牽制、內控之設計及查核。

(二)保險業應充分瞭解及掌握國外投資與交易對手或保管機構往來之情形,除應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外,並應定期及不定期進行查核,例如國外投資之契約安排及資產管理處分運用是否有不利公司權益或資產安全之情事;交易對手與保管機構之選任是否妥適且無利益衝突情事。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中央銀行、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王○玲)、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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