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 則」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24 日以金管保財字 第 10400084291 號令修正發布,以及所報修正「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 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自律規範」,請依后附本會意見修正後再函報本 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
要旨
關於「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24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400084291 號令修正發布,以及所報修正「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自律規範」,請依后附本會意見修正後再函報本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
主旨
關於「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24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400084291 號令修正發布,以及所報修正「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自律規範」,請依后附本會意見修正後再函報本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保險業辦理專案報核之申請案件,仍應依本會 98 年 5 月 19 日金管保一字第09802505570 號函說明二、三辦理。
二、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之各年度資本適足率計算方式,請依本會各年度適用之「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方式」暨相關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辦理,又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仍應分別依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於資訊公開網頁之說明文件應記載內容之「其他記載事項」項下公開揭露投資用不動產之使用收益情形,並每季更新一次。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兼復貴公會 104 年 6月 8 日(104) 產計字第 055 號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兼復貴公會 104 年 5 月 22 日壽會博字第 1040504698號 函及 104 年 8 月 12 日壽會博字第 1040807796 號函)副 本:國家發展委員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王○玲)、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