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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所定保險相關事業範圍,業經本會於中華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402507581 號令訂定發布, 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保險業於辦理金融科技事業投資倘涉及利害關 係人及個人或客戶資料保護事宜,應依相關規範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會員。

會議日期 104 年 10 月 07 日

要旨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所定保險相關事業範圍,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7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402507581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保險業於辦理金融科技事業投資倘涉及利害關係人及個人或客戶資料保護事宜,應依相關規範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所定保險相關事業範圍,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7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402507581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保險業於辦理金融科技事業投資倘涉及利害關係人及個人或客戶資料保護事宜,應依相關規範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王○玲)、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7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402507581 號

一、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從事大數據資料分析、介面設計、軟體研發、物聯網及無線通訊業務,且符合下列規定之金融科技事業,屬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一)保險業所投資之金融科技事業,其年度營業成本或營業收入來自金融事業(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銀行、證券、保險及其子公司)及金融服務者,應達該金融科技事業年度總營業成本或總營業收入之百分之五十一以上。但基於策略聯盟或加強業務合作,保險業對該金融科技事業之投資如無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稱控制或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二)該金融科技事業如須符合第一款前段規定,保險業應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將該金融科技事業之年度營業成本及營業收入來自金融事業及金融服務之比率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如未達第一款前段規定者,應自函報當年度起二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調整,得敘明理由申請展延一次,以一年為限。如逾期仍未改善者,保險業應向主管機關函報處分持股計畫,將對該金融科技事業之投資金額或持股比率,降低至不得超過該金融科技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或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三、保險業所投資金融科技事業之主要業務不得為硬體設備製造、銷售及租賃。該金融科技事業如有提供硬體設備,該硬體設備用途須符合前開金融科技事業之主要業務範圍,並能與保險相關程式軟體設計相連結。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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