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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業經本會 104 年 5 月 18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402503001 號令修正發布,及本會 102 年 5 月 15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04961 號令業經本會 104 年 5 月 18 日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3006 號令廢止,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會議日期 104 年 05 月 18 日

要旨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業經本會 104 年 5 月 18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402503001 號令修正發布,及本會 102 年 5 月 15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04961 號令業經本會 104 年 5 月 18 日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3006 號令廢止,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業經本會 104 年 5 月 18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402503001 號令修正發布,及本會 102 年 5 月 15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04961 號令業經本會 104 年 5 月 18 日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3006 號令廢止,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說明:一、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廢止令影本各乙份。

二、因應本會 102 年 5 月 15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04961 號令之廢止,自105 年 1 月 1 日起,保險業於揭露所屬資本適足率時,仍應加列「資本適足率係監理保險公司清償能力之多種衡量指標之一,尚非保險公司財務健全與否之唯一指標。」,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玉○)、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朱○鵬)、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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