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公會函報各會員公司於 104 年第 2 季就本會增訂、修正發布之 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示),於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並 納為內部查核項目且辦理查核之具體落實執行情形乙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要旨
關於貴公會函報各會員公司於 104 年第 2 季就本會增訂、修正發布之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示),於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並納為內部查核項目且辦理查核之具體落實執行情形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關於貴公會函報各會員公司於 104 年第 2 季就本會增訂、修正發布之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示),於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並納為內部查核項目且辦理查核之具體落實執行情形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4 年 8 月 18 日壽會博字第 1040807969 號函辦理。
二、有關貴公會函報旨揭事宜,洽悉;另尚有部分人身保險公司未就本會103 年第 4季前增訂、修訂發布之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辦理查核,請貴公會督促該等公司於104 年 11 月底前完成。
三、自文到日該季起,毋須再依本會 102 年 2 月 5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0454 號函辦理。另為促進保險業之健全經營,請轉知所屬會員,應確實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一)法令遵循單位應依該辦法第 32 條規定,確認公司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章規定;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並對各單位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成效加以考核,經簽報總經理後,作為單位考評之參考依據。
(二)內部稽核單位應依該辦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將法令遵循制度之執行情形,併入對業務及管理單位之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許○博)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2.05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0454 號函自文到日該季起毋須再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