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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投資私募股權基金後續執行事宜之法規適用時點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4 年 11 月 13 日

要旨

所詢投資私募股權基金後續執行事宜之法規適用時點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所詢投資私募股權基金後續執行事宜之法規適用時點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司 104 年 10 月 12 日(104) 三法遵字第 00030號函辦理。

二、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6 項及第 17 條第 2 項規範,保險業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不得投資私募股權基金。相關投資係以簽定交易契約確定交易對象、合約執行期間及交易金額方式等條件之時點認定為交易時點,故保險業投資私募股權基金簽定交易契約時,須確認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始可進行投資。

倘嗣後因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下降致未符上揭規定,應依本會 98 年 8月 27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0101002 號令之規定進行控管調整及相關陳報事宜。

正 本:三○○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興)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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