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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人身保險業依本會於 105 年 2 月 17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502500671 號令發布施行之「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 4條之 1 規定,申請從事負債避險交易之送審程序,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5 年 02 月 17 日

要旨

有關人身保險業依本會於 105 年 2 月 17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502500671 號令發布施行之「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 4條之 1 規定,申請從事負債避險交易之送審程序,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主旨

有關人身保險業依本會於 105 年 2 月 17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502500671 號令發布施行之「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 4條之 1 規定,申請從事負債避險交易之送審程序,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人身保險業擬申請從事被避險項目為「依規定應提存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提存於一般帳簿保證給付之負債部位」之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應於經本會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7 條核准或依該準則第 21 條認可以備查方式銷售前揭投資型保險商品後,另案檢送旨揭草案第 4 條之 l 第 1 項所列各款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後辦理負債避險交易。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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