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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範圍

會議日期 105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範圍

主旨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範圍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其業務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以外幣收付且涉及台資或外資跨國企業之財產保險業務。

(二)以外幣收付且具國際性之財產保險業務。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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