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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1 3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2 目規定相關實務運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所詢「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2 目規定相關實務運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所詢「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2 目規定相關實務運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司 105 年 2 月 15 日(105) 三法遵字第 00006號函辦理。

二、依旨揭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2 目規定略以:「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至少應每月向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後,向董(理)事會或其授權之單位報告」。若保險業董事會依前揭後段規定授權風險管理委員會定期追蹤瞭解公司從事前揭交易所涉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第 1款所定之報告項目,且保險業業依前段規定至少每月向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並由該委員會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及適時反應風險管理執行情形,尚無違反前揭規定。

正 本: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玠)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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