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維持財務報表允當表達,保險業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除應符合保險業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編製準則)相關規範之定義外,亦應兼顧基本實質 及經濟事實,如佣金費用依編製準則第 12 條第 4 項第 2 款第 5 目 規定「係凡因直接簽單業務支付之佣金、代理費、手續費支出…,…均屬 之」,故涉及招攬行為之相關費用支出除應依該規定之定義妥適分類外, 亦應依交易實質妥適判斷,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要旨
為維持財務報表允當表達,保險業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除應符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編製準則)相關規範之定義外,亦應兼顧基本實質及經濟事實,如佣金費用依編製準則第 12 條第 4 項第 2 款第 5 目規定「係凡因直接簽單業務支付之佣金、代理費、手續費支出…,…均屬之」,故涉及招攬行為之相關費用支出除應依該規定之定義妥適分類外,亦應依交易實質妥適判斷,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為維持財務報表允當表達,保險業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除應符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編製準則)相關規範之定義外,亦應兼顧基本實質及經濟事實,如佣金費用依編製準則第 12 條第 4 項第 2 款第 5 目規定「係凡因直接簽單業務支付之佣金、代理費、手續費支出…,…均屬之」,故涉及招攬行為之相關費用支出除應依該規定之定義妥適分類外,亦應依交易實質妥適判斷,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說明:(無)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局財務監理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