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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解釋令

會議日期 106 年 03 月 21 日

要旨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解釋令

主旨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投資下列事項,核屬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稱之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資金運用項目:

(一)綠能科技:太陽光電產業、LED 照明光電產業、能源風火輪產業(氫能與燃料電池、能源資通訊、生質燃料、風力發電、電動車輛)。

(二)亞洲矽谷:「推動物聯網產業創新研發」與「強化創新創業生態系」為兩大主軸,即以物聯網產業為對象,包含感測物件、網路傳遞、資料蒐集及應用服務等領域。

(三)生技醫藥:包含生技醫藥產業及健康福祉產業。生技醫藥產業涵蓋應用生技產業、製藥產業與醫療器材產業三大領域;健康福祉產業包括健康促進及養生福祉二大領域。

(四)國防產業:產品或服務可以滿足國防需求之產業,以航太、造艦及資安為主。

(五)智慧機械:整合智慧技術元素(如:機器人、物聯網、大數據、虛實整合、精實管理、3D 列印、感測器等),使其具備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或自動排程等智慧化功能者。

(六)新農業:農林漁牧業及其加工製造業、服務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機械設備租賃業、批發業等。

(七)循環經濟:從事能源資源整合供應及廢棄物循環利用之行業,包括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產製再生產品、取代製程原料及由原料供應商逆向回收再製成原料等循環利用行為。

二、保險業投資前點各款所列事項,如被投資對象同時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或第四條所定事項者,應改依各該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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