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國家發展委員會申明為營造外籍人士在臺生活友善環境,業函示將外 籍人士在臺使用之相關居留證列為身分證明文件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依 該會所示於受理外籍人士申辦保險業務時,將內政部核發之外僑居留證或 永久居留證視為與護照同等效力之身分證明文件,請查照。
要旨
關於國家發展委員會申明為營造外籍人士在臺生活友善環境,業函示將外籍人士在臺使用之相關居留證列為身分證明文件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該會所示於受理外籍人士申辦保險業務時,將內政部核發之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視為與護照同等效力之身分證明文件,請查照。
主旨
關於國家發展委員會申明為營造外籍人士在臺生活友善環境,業函示將外籍人士在臺使用之相關居留證列為身分證明文件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該會所示於受理外籍人士申辦保險業務時,將內政部核發之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視為與護照同等效力之身分證明文件,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依據本會銀行局轉來國家發展委員會 104 年 10 月 6 日發法字第 1042001405 號函辦理。檢附該會前函影本一份供參。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先生)副 本:本局綜合監理組附 件:國家發展委員會 函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6 日發法字第 1042001405 號主 旨:為營造外籍人士在臺生活友善環境,便利外籍人士在臺使用外僑居留證,請貴機關依說明轉知所屬並配合辦理,請查照惠辦。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本(104) 年 9 月 21 日院台綜字第 1040145783 號函及附件辦理(詳附件)。
二、為吸引外籍人才,建構更具競爭力的投資環境,提升外籍人士在臺生活的便利性,本會依上開函附院長接見歐洲在臺商務協會代表談話紀要所示,請各機關於受理外籍人士申辦公務或參與活動行程時,將內政部核發之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視為與護照同等效力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依內政部統計資料,迄本年 7 月底,在臺合法居留及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約 62.6 萬人,渠等均持有內政部核發之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以做為在臺身分證明文件;爰請各機關轉知所屬,如須查驗身分時,請將內政部核發之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列為首要證件查驗項目。
四、為利各機關或事業單位查核外籍人士之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之有效性,內政部移民署於本(104) 年 2 月已建置「晶片居留證資料查詢網站」(https://icinfo.immigration.gov.tw/NIL_WEB/NFCData.aspx),並提供行動裝置版(APP) 供外界免費下載運用。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副 本: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