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使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善盡責任,請轉知並督促所屬會員,從事人身保險之招攬時,應就附約之性質、保險期間、是否保證續保、主附約效力相互影響等充分說明,且不得以不實之承諾保證續保方式招攬,請 查照。
要旨
為使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善盡責任,請轉知並督促所屬會員,從事人身保險之招攬時,應就附約之性質、保險期間、是否保證續保、主附約效力相互影響等充分說明,且不得以不實之承諾保證續保方式招攬,請 查照。
主旨
為使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善盡責任,請轉知並督促所屬會員,從事人身保險之招攬時,應就附約之性質、保險期間、是否保證續保、主附約效力相互影響等充分說明,且不得以不實之承諾保證續保方式招攬,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8 年 12 月 10 日研商「保險以附約方式投保之相關消費爭議問題」會議結論辦理。檢附前開會議紀錄乙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