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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使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善盡責任,請轉知並督促所屬會員,從事人身保險之招攬時,應就附約之性質、保險期間、是否保證續保、主附約效力相互影響等充分說明,且不得以不實之承諾保證續保方式招攬,請 查照。

會議日期 99 年 03 月 10 日

要旨

為使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善盡責任,請轉知並督促所屬會員,從事人身保險之招攬時,應就附約之性質、保險期間、是否保證續保、主附約效力相互影響等充分說明,且不得以不實之承諾保證續保方式招攬,請 查照。

主旨

為使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善盡責任,請轉知並督促所屬會員,從事人身保險之招攬時,應就附約之性質、保險期間、是否保證續保、主附約效力相互影響等充分說明,且不得以不實之承諾保證續保方式招攬,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8 年 12 月 10 日研商「保險以附約方式投保之相關消費爭議問題」會議結論辦理。檢附前開會議紀錄乙份供參。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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