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本會函示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 要點就人員訓練部分所稱主管機關(本會)認定機構之名單一案,請查照 並轉知所屬會員。
要旨
有關本會函示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就人員訓練部分所稱主管機關(本會)認定機構之名單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有關本會函示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就人員訓練部分所稱主管機關(本會)認定機構之名單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 106 年 6 月 30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610002660 號函辦理。檢送上函影本(如附件)供參。
二、旨揭認定機構為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及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先生)副 本:本局綜合監理組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30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610002660 號主 旨:檢送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注意事項就人員訓練部分所稱主管機關(本會)認定機構之名單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說 明:一、本次認定機構為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及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其所頒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課程之結業證書各業均可通用。
二、其他機構欲取得旨揭本會認定機構資格者,須具備辦理金融內部稽核人員或法令遵循人員訓練課程之相關經驗,向本會提出申請時,應詳實敘明擬辦理方式及內容,包括分級辦理情形、涵蓋課程內容與範圍,以及有無納入國際重視之實務執行議題等。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併請轉知外商銀行在臺分行)、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年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慶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代表人洪○蔚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代表人鍾○貞女士)、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代表人邵○雋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併請轉知所屬相關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併請轉知所屬相關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