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為確保消費者權益,減少保險爭議,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應確實要求 並管理其所屬保險業務員從事正當招攬行為,善盡風險告知義務,以維護 保戶權益,請查照。
要旨
重申為確保消費者權益,減少保險爭議,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應確實要求並管理其所屬保險業務員從事正當招攬行為,善盡風險告知義務,以維護保戶權益,請查照。
主旨
重申為確保消費者權益,減少保險爭議,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應確實要求並管理其所屬保險業務員從事正當招攬行為,善盡風險告知義務,以維護保戶權益,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邇來發現有部分保險業務員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時,以保本及保單投資報酬率為訴求,未充分告知保戶相關風險,衍生後續保險爭議並影響保戶權益。請確實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及資訊揭露等相關規定,確實要求保險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使用經所屬公司核可同意之廣告文宣,充分向保戶說明保險商品特性,並不得使用易誤導消費者之文宣或行銷話術,以避免引發爭議,致有損保險形象。如有違反者,將依法懲處公司及相關人員,請切實遵照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先生)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