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邇來發現有保險業者逕引用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訂定管理所屬業務員所 有行為之內部規範,對該管理規則之規範目的與範圍有所誤解,本會特予 申明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切實辦理。
要旨
邇來發現有保險業者逕引用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訂定管理所屬業務員所有行為之內部規範,對該管理規則之規範目的與範圍有所誤解,本會特予申明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切實辦理。
主旨
邇來發現有保險業者逕引用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訂定管理所屬業務員所有行為之內部規範,對該管理規則之規範目的與範圍有所誤解,本會特予申明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切實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按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係為規範業務員招攬行為所訂定之法規,保險業引用該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之規定,對其所屬業務員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登錄處分者,應以業務員有不當招攬行為,或業務員利用其職務身份從事不當行為為限。
至保險業基於實務作業對所屬業務員之其他管理需求,應依其他法令依據自行訂定內部規範或約定於與所屬業務員簽訂之勞務契約等方式辦理,不應逕引用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依據,以杜爭議。
二、併請保險業應依上開原則重新檢視更新內部規範。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副 本: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