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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鼓勵保險業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投資方案

會議日期 106 年 09 月 25 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602094110 號函訂定全文 8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704951390 號函廢止

法規內容

說明:(無)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一、目的:

鼓勵保險業與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及循環經濟新創重點產業建立長期夥伴關係,協助新創重點產業取得營運資金。

二、實施期間:

第一期:106 年 9 月 1 日至 107 年 8 月 31 日。(12 個月)第二期:107 年 9 月 1 日至 108 年 8 月 31 日。(12 個月)

三、預期目標:

在經濟成長率符合行政院主計總處預期正數情形下,第一期保險公司對新創重點產業投資總金額增加新臺幣 300 億元(第二期依第一期執行情況再行擬訂)。

四、承辦保險業:依保險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之保險業,並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型態經營之各保險公司。

五、投資對象:

(一)綠能科技:太陽光電產業、LED 照明光電產業、能源風火輪產業(氫能與燃料電池、能源資通訊、生質燃料、風力發電、電動車輛)。

(二)亞洲矽谷:「推動物聯網產業創新研發」與「強化創新創業生態系」為兩大主軸,本案即以物聯網產業為對象,包含感測物件、網路傳遞、資料蒐集及應用服務等領域。

(三)生技醫藥:包含生技醫藥產業及健康福祉產業。生技醫藥產業涵蓋應用生技產業、製藥產業與醫療器材產業三大領域;健康福祉產業包括健康促進及養生福祉二大領域。

(四)國防產業:產品或服務可以滿足國防需求之產業,以航太、造艦及資安為主。

(五)智慧機械:整合智慧技術元素(如:機器人、物聯網、大數據、虛實整合、精實管理、3D 列印、感測器等),使其具備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或自動排程等智慧化功能者。

(六)新農業:農林漁牧業及其加工製造業、服務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機械設備租賃業、批發業等。

(七)循環經濟:從事能源資源整合供應及廢棄物循環利用之行業,包括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產製再生產品、取代製程原料及由原料供應商逆向回收再製成原料等循環利用行為。

六、投資定義: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辦理符合第五點投資對象之資金運用。

七、資金來源:由承辦保險業資金辦理。

八、績效考核及鼓勵措施:

(一)本方案分別依第六點兩種投資方式,於實施期間每期各考核一次,各保險公司應於每期終了日後二十日內依保險業同業公會擬訂之填報表格,就每期投資績效函報保險業同業公會。

(二)保險業同業公會於接獲各保險公司函報每期投資績效,應於每期終了日後三十日內依下列標準及第六點兩種投資方式分別評選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投資績效優良之產險公司各計一名及壽險公司各計三名,並函報本會予以頒獎表揚及登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

評分標準=貢獻度x參與度+成長度◆貢獻度之計算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款、第四款方式投資:

貢獻度= [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投資金額/全體壽險公司(或全體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投資總額] x 100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方式投資:

貢獻度= [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投資金額/全體壽險公司(或全體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投資總額] x 100◆參與度之計算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款、第四款方式投資:

參與度= [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投資總金額/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可運用資金 35 %] x 100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方式投資:

參與度= [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投資總金額/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可運用資金 10 %] x 100◆成長度之計算成長度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兩種不同投資方式,按下列情況分別計算之。

(1)情況一:全體壽險公司(或全體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本期投資總額大於上期投資總額成長度= [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本期投資金額較上期投資金額之成長率/全體壽險公司(或全體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本期投資總額較上期投資總額之成長率]x 100(2)情況二:全體壽險公司(或全體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本期投資總額小於或等於上期投資總額成長度= [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本期投資金額較上期投資金額之成長率/成長率為正之壽險公司(或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本期投資總額較上期投資總額之成長率] x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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