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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解釋令

會議日期 106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解釋令

主旨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投資經行政院同意、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參與投資成立之國家級投資公司所設立之國內基金,用於投資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金管保財字第一○六一○九○八○二一號令第一點各款所列事項,核屬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稱之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資金運用項目。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1 月 28 日金管保財字第 11004365983 號令,自民國 111 年 1 月 28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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