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產物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保險 業評估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及「疑似洗錢 或資恐交易態樣」建議修正條文一案,於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備查,並請 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要旨
所報「產物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保險業評估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建議修正條文一案,於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備查,並請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主旨
所報「產物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保險業評估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建議修正條文一案,於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備查,並請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106) 產綜字第 121 號函辦理。
二、旨揭注意事項範本建議修正如次:
(一)有關貴公會未增訂保險公司如允許客戶未完成身分驗證前建立業務關係,應採取相關風險管控措施之規定一節,依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3 條第 9款但書規定略以,符合「洗錢及資恐風險受到有效管理」、「為避免對客戶業務正常運作造成干擾所必須」、「會在合理可行情形下儘速完成身分驗證」等情形,得先取得客戶身分資料,於建立業務關係後,再完成驗證。為應產險公司倘有允許客戶未完成身分驗證前建立業務關係之情形,仍應採取相應之風險管控措施,爰請恢復所報修正草案第 4 條第 10 款刪除之內容。
(二)為利保險公司與保險輔助人間之聯繫,以確保業務招攬階段之客戶風險辨識工作之允當性,請於旨揭注意事項範本第 19 條增訂第 2 項「保險公司應項業務往來之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充分要求及確認須配合辦理業務招攬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事項。」規定。
(三)有關貴公會於注意事項範本修正條文第 20 條增訂第 2 項「保險公司訂定其注意事項,應依自身風險評估結果,分別訂定高、中、低風險之降低風險措施,該等簡化措施應明確適足並適時檢討其妥適性。」一節,因「保險業評估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第 4 點已定有「保戶之風險等級,至少應有兩級(含)以上之風險級數,…」等規定,而上開計畫指引為注意事項範本修正條文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列之附件,應可無需重覆增訂相同規範。
三、請貴公會將修正後注意事項範本及防制計畫指引予以英譯,並置於貴公會網頁,併請持續依新修正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規範、國際組織相關要求及風險基礎發展趨勢或強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放能需要,動態檢討修正旨揭注意事項範本及防制計畫指引;至於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涉及保險業系統修改部分,得延至 106 年 12 月底前完成。
四、請將修正後注意事項範本及防制計畫指引轉知會員機構參照辦理,及將修正後注意事項函報本會;另為強化所屬會員對新修正之注意事項範本等內容之瞭解,請舉辦相關說明會廣為宣導。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代表人邵○雋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檢查局、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