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五條及第十條規定之解釋令
要旨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五條及第十條規定之解釋令
主旨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五條及第十條規定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依本會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七日金管保財字第一○六○二一○四五一一號令規定,投資國家級投資公司所設立之國內基金,規定如下:
(一)該國內基金為國內私募股權基金者,核屬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之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被投資對象。
(二)保險業投資該國內基金,核屬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得經董事會決議或其授權範圍內,逕為辦理投資,但仍應備具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文件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主管機關得定期檢查保險業投資情形,並視經濟情況及其實際辦理績效,限制或審核之。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1 月 28 日金管保財字第 11004365983 號令,自民國 111 年 1 月 28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