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五條規定之解釋令
要旨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五條規定之解釋令
主旨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五條規定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資金投資本會一百零六年八月三日金管證投字第一○六○○○九一一三號令所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轉投資子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所設立之國內私募股權基金,用於投資下列事項之一者,核屬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之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被投資對象:
(一)本辦法第三條所列之公共投資事項。
(二)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金管保財字第一○六一○九○八○二一號令第一點各款所列事項。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金管保財字第 11004345882 號令,自民國 110 年 12 月 26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