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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落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賡續執行本會 104 年 12 月 31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54 號函附之「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並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要旨

為落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賡續執行本會 104 年 12 月 31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54 號函附之「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並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主旨

為落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賡續執行本會 104 年 12 月 31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54 號函附之「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並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為落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賡續執行本會 104 年 12月 31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54 號函附之「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並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 107 年 2 月 9 日金管法字第 1060055630 號書函辦理。

二、本會前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54 號函(諒達)請各金融服務業建立公平待客原則之政策及策略,並提報董事會通過在案。

三、為具體落實上開政策及策略,提昇金融從業人員遵法及公平合理對待金融消費者之意識及專業知識,自 107 年起,各金融服務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一)教育訓練時數:每年應至少 3 小時。

(二)課程型態:包括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法令介紹、案例研討與消費者之應答模擬訓練類型等。

(三)上課地點(方式):不拘,包括由金融服務業自行辦理或參加本會周邊單位所舉辦之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實體課程或線上課程等。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先生)、臺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柯○彬先生)、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光先生)副 本:本局綜合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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