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加強對民眾宣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事宜,再次重申請貴公會依本局106年3月14日保局(綜)字第10605900310號函及本會106年9月8日金管保綜字第10600940651號書函示,督促所屬會員落實辦理向客戶宣導防制洗錢之認知與觀念等事宜。請查照。
要旨
為加強對民眾宣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事宜,再次重申請貴公會依本局106年3月14日保局(綜)字第10605900310號函及本會106年9月8日金管保綜字第10600940651號書函示,督促所屬會員落實辦理向客戶宣導防制洗錢之認知與觀念等事宜。請查照。
主旨
為加強對民眾宣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事宜,再次重申請貴公會依本局106年3月14日保局(綜)字第10605900310號函及本會106年9月8日金管保綜字第10600940651號書函示,督促所屬會員落實辦理向客戶宣導防制洗錢之認知與觀念等事宜。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為加強對民眾宣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事宜,再次重申請貴公會依本局 106 年 3 月 14 日保局(綜)字第 10605900310 號函及本會 106 年9 月 8 日金管保綜字第 10600940651 號書函示,督促所屬會員落實辦理向客戶宣導防制洗錢之認知與觀念等事宜。請查照。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先生)副 本:本局綜合監理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