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保險業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下稱 ORSA) 機制作業規範修正等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關於保險業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下稱 ORSA) 機制作業規範修正等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關於保險業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下稱 ORSA) 機制作業規範修正等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6 年 12 月 25 日壽會貴字第 1061217820 號函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7 年 1 月 4 日(107) 產綜字第 004 號函辦理。
二、有關二公會函報之保險業 ORSA 機制作業規範修正案,洽悉,並請適時檢討修正。另請轉知會員公司 107 年度 ORSA 監理報告應依修正後內容配合辦理以及完成函報作業。如已有提前報送者,請檢視是否需修正 ORSA 監理報告,以及提報風險管理委員會及董事會報告事宜。
三、檢附有關 106 年度保險業 ORSA 監理報告應加強改善之事項一份,請參考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