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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險業及其所屬招攬人員招攬連結目標到期債券基金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時,不應以保證保本保息為訴求,以避免誤導消費者,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切實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要旨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險業及其所屬招攬人員招攬連結目標到期債券基金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時,不應以保證保本保息為訴求,以避免誤導消費者,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切實辦理,請查照。

主旨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險業及其所屬招攬人員招攬連結目標到期債券基金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時,不應以保證保本保息為訴求,以避免誤導消費者,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切實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邇來部分保險業者銷售連結目標到期債券基金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有解說不清而使消費者誤信該等商品為保證保本保息,致引發爭議。為維護保戶權益及保險業形象,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確實要求暨管理所屬招攬人員不得有上開情事,如有違反者,將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處分。

二、按保險業及其所屬業務員招攬保險商品時,倘未能誠實詳盡解說商品特性,除無法使金融消費者清楚瞭解其所購買之保險商品外,亦將誤導消費者購買不適當商品,而有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又因保險業或業務員之不當解說,致嗣後保戶領取之保險給付少於其認為可領取之金額時,除將衍生金融消費爭議外,亦將損及保險業之社會形象。基於維繫金融消費者對於金融機構之信賴,保險業應積極管理所屬招攬人員,避免以誇大不實之話術招攬,以減少金融消費爭議案件。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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