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 2 公會因應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之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函報修正「保險業重大疾病項目及標準定義」之內容及相關配套措施一案,修正內容部分洽悉,至配套措施部分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7 年 6 月 1 日壽會貴字第 1070603300 號函所報配套措施辦理。請查照。
要旨
有關貴 2 公會因應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之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函報修正「保險業重大疾病項目及標準定義」之內容及相關配套措施一案,修正內容部分洽悉,至配套措施部分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7 年 6 月 1 日壽會貴字第 1070603300 號函所報配套措施辦理。請查照。
主旨
有關貴 2 公會因應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之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函報修正「保險業重大疾病項目及標準定義」之內容及相關配套措施一案,修正內容部分洽悉,至配套措施部分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7 年 6 月 1 日壽會貴字第 1070603300 號函所報配套措施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7 年 6 月 25 日壽會貴字第 1070603777 號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